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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结合贵州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贵州省检察院和贵州省司法厅出台《贵州省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试行)》(黔检发办字〔2023〕13号),进一步规范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管执法和法律监督工作。
2022年10月中旬,贵州省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会同贵州省司法厅社区矫正管理处围绕助力打造安商惠企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贵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就“完善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管理制度”开展联合调研,形成了《关于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双方在基层实践的基础上,就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管执法和法律监督工作达成共识。
鉴于目前对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在审批、监管以及提供材料、请假时间、请假事由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及《贵州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都未作出详细规定。经沟通协商,明确了“在上位法框架内起草”、“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留出探索和创新空间”三个原则,形成《贵州省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初稿)后,在全省各级检察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和受委托司法所充分征求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经合法性审查后,联合印发全省。
《贵州省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共六章,二十条。分别对文件起草的目的与开展工作的依据、概念、原则、协作机制、范围和事由、申请与审批、监管与销假、检察监督和法律责任追究、解释权和实施时间等内容进行规定。
来源 贵州省司法厅
编辑 吴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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